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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11 11:19:26
王先生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取得的业务收入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件》的税收延期支付政策?
a:王先生取得的营业收入不能缓缴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0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缓缴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完成2020年剩余报告期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暂缓缴纳当期个人所得税,并一并延期至2021年第一个报告期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不扣除个人所得税,2021年递延至首次申报期。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件》中的延期纳税政策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因此,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不能拖延缴纳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