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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11 11:19:27
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目的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业耕地。那么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呢?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十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之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凭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等相关文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十七条根据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土地占用方式,不再免征、减征的, 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税,补税按照改变用途时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缴纳耕地占用税,可以做以下会计处理:
累计时:
借:在建工程。
贷款:应交税费-应交耕地占用税。
付款后:
借款:应交税费-应交耕地占用税。
贷款:银行存款。
耕地占用税按照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算。耕地占用税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固定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