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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14 10:21:58
处理条件
1.有经营能力的中国大陆公民、台港澳居民。遵守《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塘厦镇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关于促进海峡两岸农业惠州惠及塘厦镇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塘厦镇农民申请登记管理个体工商户的若干意见》惠州农业试验区和塘厦镇农民创业园海峡两岸《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均可申请个体工商户。
2.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业。
搬运材料
深圳市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
1.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一照一码)(深圳)。
操作员签名。
2.经理身份证明(深圳)。
检查原件并接收复印件。办理业务时,需要准备数字证书或银行u盾。
3.经营者身份证明(深圳)。
检查原件并接收复印件。全程无需提供网上商业登记。办理业务时,需要准备数字证书或银行u盾。
注意事项:
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对变更登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企业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处理过程
2.接受。
受理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计入承诺的办结时限)。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者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复习。
审核员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要素审查。办理时间为1个工作日。
4.审批(办理时间为1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批准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求不全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5.完成。
批准后当场完成,由批准人作出许可决定,并准备《营业执照》。
6.服务。
(1)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工作人员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管理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的流程编号,核发《营业执照》。
(2)如果申请已经邮寄,工作人员应根据申请人填写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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