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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22 14:49:36
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9-03-22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深圳市税务局: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现将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是广东省、深圳市对在大湾区工作的海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异给予补贴,补贴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在大湾区工作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