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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24 14:28:21
关于继续实施增值税政策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通知2019-03-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现就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1.对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经电影主管部门(含中央、省、市、县)依据各自职权批准从事电影制作、发行、放映的电影企业取得的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销售收入、电影著作权转让收入(含转让、许可)、电影发行收入和农村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根据现行政策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暂停使用。
本通知下发前已征收入库的企业按本通知规定应减征或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在以后纳税期间的应纳税额中抵扣或退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