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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27 11:33:18
你知道这些与“五险一金”相关的税务问题吗?2019-03-05
一、符合条件的“三险一金”可作为专项附加扣除在计算综合所得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费。
(1)为什么只能抵扣“三险一金”?
答: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都是由企业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所以个人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1.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者办法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者方式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准予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的部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精神(京金改[2005]5号),允许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不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的范围内,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所在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的,超出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实际领取或提取的“五险一金”,如符合条件,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三条规定:个人实际领取(领取)原缴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2)天津市生育保险补贴性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的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者其他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工伤职工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1.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2.本通知第一条所称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
3.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1月1日以后征收的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4.个体工商户为业主和员工缴纳的符合条件的“五险一金”,可在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雇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的标准内部分据实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照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在不超过计算基数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